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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征、黄锦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征,黄锦淑,黄福群,林庆生,陈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黄征,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黄锦淑,女,1988年1月20日生,壮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黄福群,男,1990年4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韦义天,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庆生,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陈娟娟,女,1979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黄征、黄锦淑、黄福群与林庆生、陈娟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庆生、陈娟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