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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建君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君,赵军,沈建君,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沈建君,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赵军,男,198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沈建君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7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胡艳江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