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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与王立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王立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8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负责人:丛志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朴龙国,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民,男,1957年1月10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诉被告王立民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负担。审判长  刘风春审判员  刘 瑶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