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074号原告:张某1,男,193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荣,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4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坐落于XXX9号楼1903室(即秋竹路XXX弄XXX号XXX室)、XXXX6幢9号1403室房屋,其中原告要求分得坐落于XXX9号楼1903室房屋、现金13.68万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坐落于上海嘉定工业区白墙村XXX号(原人民村XXX号)房屋系家中祖传房屋,2007年原告经批准对该房屋进行翻修,翻修前原、被告曾对该房屋进行分割。2015年该房屋被拆迁,被告曾承诺将其中1套拆迁安置房屋给原告,但现被告违反承诺、企图独吞,故原告诉至法院。经审查,原告要求分割的2套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其中,坐落于XXX9号楼1903室房屋已被交付,但尚无房屋状况及产权人登记信息;坐落于XXXX6幢9号1403室房屋未被交付,且原告称正在建造、被告称尚未建造。本院认为,鉴于现原告张某1要求分割的标的物即2套房屋,其中1套房屋虽已被交付,但无房屋状况及产权人登记信息,登记情况尚处于不确定中;另1套房屋不仅未被交付,且系在建或待建中,房屋尚不存在。故在2套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的情况下,原告坚持诉讼,显为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奚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