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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艾春雷、彭群诉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春雷,彭群,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632号原告:艾春雷,男,汉族。原告:彭群,女,汉族。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兴宇,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中,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权漫,系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艾春雷、彭群诉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艾春雷、彭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春雷、彭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春雷、彭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艾春雷、彭群负担。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翠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