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季爱平与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爱平,陈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21416号原告:季爱平,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园园,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季爱平为与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爱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园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4日,被告陈俊向原告季爱平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并由被告陈俊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季爱平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90元,由被告陈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群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