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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3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7层1708P。法定代表人:邵元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伟,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津,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捷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4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家捷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伟,被上诉人王津之委托诉讼代理张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家捷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家捷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津擅自拿走家捷送公司商品及固定资产,拒绝返还已构成财产侵权;家捷送公司分两次向王津支付2015年6月份后的部分工资有相应的打款记录,王津也承认收到,一审法院简单的以一事不再理不予支持家捷送公司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王津辩称:不同意家捷送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家捷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津返还多支付的工资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津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王津申请仲裁要求家捷送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9月21日的工资等,之后家捷送公司未到庭参加该案的仲裁审理,2015年12月20日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231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家捷送公司向王津支付2015年6月1日至9月21日工资12832.62元等。该裁决生效后,王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审理过程中,家捷送公司主张2015年8月支付的1500元是2015年6月的部分工资,王津向仲裁委故意隐瞒该事实,故应返还多支付的该部分工资。王津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由于2015年6月之前的工资也有拖欠,上述1500元是2015年6月之前的工资,无需返还。同时,家捷送公司主张王津擅自拿走店内的商品及固定资产,拒绝返还造成经济损失,故应折价进行赔偿,为此提交库存明细表为证。库存明细表系家捷送公司自行制作,并无王津的签字确认,上面列明了商品的名称、单价、数量、合计金额;家捷送公司表示这就是王津拿走的商品清单。王津对此不认可库存明细表的真实性,主张没有侵占家捷送公司的财产,无需赔偿。家捷送公司以要求王津返还多支付的工资和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家捷送公司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家捷送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家捷送公司主张王津侵占公司财产,但其依据的库存明细表系其自行制作,并无王津的签字确认,故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家捷送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家捷送公司要求王津折价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生效仲裁裁决已对双方争议的2015年6月及之后的工资进行了处理,且该裁决已强制执行完毕。现家捷送公司又以2015年8月支付的1500元是2015年6月的部分工资为由要求王津予以返还,系对生效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其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故法院对家捷送公司要求王津返还多支付的工资的请求,不予处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捷送公司提供的库存明细表系其自行制作,并无王津的签字确认,故本院对库存明细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对家捷送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家捷送公司要求王津折价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另外,生效仲裁裁决已对双方争议的2015年6月及之后的工资进行了处理,且该裁决已强制执行完毕。现家捷送公司又以2015年8月支付的1500元是2015年6月的部分工资为由要求王津予以返还,系对生效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故一审法院对家捷送公司要求王津返还多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处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家捷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唐述梁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苑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