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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笑语、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平舆购物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笑语,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平舆购物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秦笑语,男,200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法定代理人:闫灿灿,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秦笑语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平舆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解放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来堂,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秦笑语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平舆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平舆爱家量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笑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平舆爱家量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事发时秦笑语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不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平舆爱家量贩未在商场电梯旁边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尽到足够引起他人注意安全的义务,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确定的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并无不当。综上,秦笑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笑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