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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贾桂莲与韩俊、蔡卫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莲,韩俊,蔡卫鹏,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381号之一原告:贾桂莲,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如斌,系贾桂莲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韩俊,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刚,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蔡卫鹏,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香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128499。法定代表人:熊青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贾桂莲与被告韩俊、蔡卫鹏、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4月3日,被告蔡卫鹏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贾桂莲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均过高,要求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案件较为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王少波审判员 李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明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