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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754号原告:解某某,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原告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解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彩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