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蔺新阁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新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61号被执行人:蔺新阁,男,汉族,住临邑县。蔺新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已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蔺新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五千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蔺新阁罚金一万五千元未缴纳,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部门及金融机构等查询,于2016年12月20日查封(第六轮候)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处,该房产并已抵押,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蔺新阁现在本院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十余件,欠款本金80余万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虽查封(第六轮候)了被执行人蔺新阁的房产一处,该房产并已抵押,现无法处置,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光颖审判员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