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丽娜与周文连、徐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娜,周文连,徐全兴,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树兴,韦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914号原告:李丽娜,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连,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徐全兴,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全兴,董事长。被告:徐树兴,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韦宏英,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李丽娜与被告周文连、徐全兴、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树兴、韦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丽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4元,由原告李丽娜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