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86徐州云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云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云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黄山路2号。被执行人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路南、华厦路东。申请执行人徐州云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李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商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云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4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计算:以34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4年3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云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12万元;三、被告李伟对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限期让被执行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14年11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4年11月19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银行、广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及工商登记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4、2014年11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15年9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到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四百辆电动汽车。7、2016年4月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出拘留决定书,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施拘留。8、2016年4月1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新天翼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未搜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16年5月18日前往新天翼车业有限公司扣押查封车辆,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10、2016年7月21日本院将查封的电动车委托至徐州华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11、2016年8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双方对评估报告均未提出异议。12、2016年10月25日将查封车辆委托至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13、2016年11月19日从徐州市铜山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提取被执行人土地赔偿款1800000元。14、2016年11月21日将土地赔偿款18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15、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接受涉案车辆。16、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7、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人到庭了解案情,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标的为356702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执行费38070元.执行到位184163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商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惠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