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8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洲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刑初40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洲,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逮捕。捕前住云南省,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陶明树,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卿、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洲及其指定辩护人陶明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9日,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打零收戒”工作,当日13时20分,民警在澜沧铅矿住宿区被告人周洲家卧室床头旁边的毛毯夹层中查获其藏匿用于吸食的毒品海洛因2包,净重7.57克;甲基苯丙胺5管,净重2.68克。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周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周洲在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被告人周洲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以被告人周洲能够当庭认罪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周洲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打零收戒”工作,当日13时20分,民警在澜沧铅矿住宿区被告人周洲家卧室床头旁边的毛毯夹层中查获两包用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和五管用白色塑料吸管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经鉴定和称量,查获的二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冰毒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净重7.57克,甲基苯丙胺净重2.6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11月9日13时20分,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民警在澜沧铅矿住宿区内查获被告人周洲,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周洲及其住所进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周洲家卧室床头旁边的毛毯夹层中查获两包用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和五管用白色塑料吸管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2、称量笔录,证明:从被告人周洲家卧室床头旁边的毛毯夹层中查获两包用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7.57克,五管用白色塑料吸管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2.68克。3、提取检材笔录、澜沧县公安局(澜)公(司)鉴(化)字[2016]23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从被告人周洲家中查获两包用塑料薄膜包装的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五管用白色塑料吸管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被告人周洲的供述,被告人周洲如实供述了2016年11月9日,民警在其家中查获毒品的犯罪事实,并能与其它证据相印证。5、尿液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周洲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呈阳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近期吸食过毒品。另有户籍证明、刑事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洲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周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以被告人周洲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洲在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7.57克、甲基苯丙胺2.68克、人民币1300元、乐视手机1部、自制小秤1把,予以没收(均存于澜沧县公安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光灿审 判 员 许军萍人民陪审员 李阿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盛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