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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宓银芬、王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宓银芬,王永飞,卢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宓银芬,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永飞,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卢建芳,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宓银芬与被执行人王永飞、卢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永飞名下的银行账户3230.1元。另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