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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8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薛卫新与陈文达、沈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卫新,陈文达,沈娟,陶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8331号之一原告:薛卫新,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平,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达,男,195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沈娟,女,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陶振兴,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和荣,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卫新与被告陈文达、沈娟、陶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卫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卫新负担。审 判 长  陆 涛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人民陪审员  朱蓉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建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