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伟宏与陈金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宏,陈金华,陈红,王六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7633号原告:周伟宏,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金华,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红,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六兴,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周伟宏为与被告陈金华、陈红、王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金华、陈红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王六兴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金华、陈红于200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29日,被告陈金华由被告王六兴担保向原告周伟宏借款2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该款被告陈金华至今未还,被告王六兴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华、陈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伟宏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王六兴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陈金华、陈红、王六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洪列人民陪审员 祝阮琪人民陪审员 饶其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