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乔梁、乔晓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梁,乔晓峰,刘小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60号申请人:乔梁,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乔晓峰,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新郑市。被申请人:刘小娜,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新郑市。申请人乔梁与被申请人乔晓峰、刘小娜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乔晓峰、刘小娜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乔梁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1号楼(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乔晓峰、刘小娜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乔梁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1号楼(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保全费16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