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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冷海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冷海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889号原告:哈尔滨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镇。法定代表人:李进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绪龙,依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海虹。原告哈尔滨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与被告冷海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中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冷海虹给付借款本金210,000元,利息22,400元,本息合计232,400元。事实和理由:冷海虹因购买中合公司12幢1207、1208号房,于2015年11月30日与中合公司签订合同,借款440,000元。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又于2016年4月21日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按合同约定,冷海虹于2016年6月30日前应偿还14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70,000元,另有23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不超过2017年底。现该合同210,000元还款期限已过,冷海虹至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合公司所提供的冷海虹住所地信息,该地址无法送达冷海虹,且中合公司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冷海虹其他身份信息,对于中合公司起诉时提供的冷海虹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6元(哈尔滨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已交纳)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庆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