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贺文定与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定,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628号原告:贺文定,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燕舞,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文定与被告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文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文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文定承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林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阙芮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