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四川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先伟、钟祖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先伟,钟祖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民初765号原告:四川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6号2幢3层360号。法定代表人:刘江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四川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沱源14组。被告:陈先伟,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钟祖丽,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四川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与被告陈先伟、钟祖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被告陈先伟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进行到质证程序时离开法庭。被告钟祖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截止2016年9月30日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生活垃圾费1603.23元;2、判令被告给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所欠费1603.23元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城香首府”小区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71.55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的物管公司。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被告陈先伟辩称,原告所述均是事实,但被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原因是被告家楼下是卡拉OK厅,唱歌的声音太大影响了被告的生活,被告多次找到原告物管公司解决,一直未解决,故被告不缴纳物管费。被告钟祖丽未到庭,未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青白江区城厢镇“城香首府”小区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71.55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的物管公司,从2015年1月1日起进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2月12日,原告与城香首府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期限为5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第三十条第1款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住宅(多层)0.75元/平方米/月……第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季度交纳物业服务费……第三十一条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及其他应由乙方(物管公司)收取(或代收)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费用总额每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未交纳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26.91元(71.55平方米×0.75元/平方米/月×21个月)、生活垃圾清运费168元(8元/平方米/月×21个月),合计1294.9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城香首府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系城香首府的业主,该《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垃圾清运费,被告至今未交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院核实的金额为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按季度交纳,被告未按约定交纳,则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所欠费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辩称意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能成为被告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先伟、钟祖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四川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共计1294.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94.91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每日3‰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先伟、钟祖丽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