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房洪宇、李晓丽与赖金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洪宇,李晓丽,赖金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545号原告房洪宇,男,现住望奎县。原告李晓丽,女,住望奎县。被告赖金泽,男,现住青冈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洪宇、李晓丽与被告赖金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洪宇、李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