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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监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晗等与赵暘执行督促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晗,赵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监6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晗,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栅栏医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赵暘,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木樨园中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赵晗申请执行赵暘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晗向本院申请督促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晗称,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贵院督促执行。 经查,本院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项发给赵晗。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且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项发给赵晗,故本案不符合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对赵晗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晗的督促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小华 审  判  员   侯成成 审  判  员   连 强 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