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娜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娜,李伟,崔百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724号原告:周娜,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9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第三人:崔百飞,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周娜与被告李伟、第三人崔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第三人崔百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伟协助周娜将皖C×××××面包车过户至李伟名下,车辆过户费用由李伟承担。事实与理由:周娜有一辆松花江牌面包车,车牌为皖C×××××,在2016年2月份经崔百飞介绍卖给李伟。车辆交付李伟后,周娜丈夫殷静森代周娜与李伟、崔百飞签订一份过户协议,内容为要求李伟配合过户。但该协议签订后,李伟一直未按协议履行过户义务。李伟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崔百飞述称,没有异议,全力支持配合。崔百飞未提交证据。周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结婚证、行驶证、过户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周娜将车辆卖给李伟,李伟未按协议履行过户手续。崔百飞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定如下:周娜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周娜与殷静森系夫妻关系。周娜系皖C×××××小型面包车登记车主。据机动车行驶证记录,该车品牌型号为松花江牌HFJ6370E,车辆识别代号为LKHGFIAH18AC29822,发动机号码为8505352-D2H3,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注册时间为2008年7月14日,发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因周娜将上述车卖给李伟,未办理过户手续,周娜、李伟、崔百飞签订过户协议。该协议载明:车牌号皖C×××××,车主周娜,发动机号码8505352-D2H3,车架号LKHGFIAH18AC29822,买方李伟,经手人崔百飞;应买方要求,原车主周娜于2016年2月6日将松花江民意面包车车牌号皖C×××××过户于李伟,因买方没有遵守承诺3日内过户,以至(致)拖延至今,特由原车主周娜与买方李伟签订此协议,内容为两条。第一条、自2016年2月6日起(含当日)一直到买方李伟把车牌号皖C×××××面包车过户到李伟名下期间,车牌号皖C×××××面包车本身及号牌发生一切行为及行为所产生一切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均由买方李伟承担。第二条、如在2016年6月1号之前牌号皖C×××××面包车仍没过户到买方李伟名下,买方李伟将自行把车牌号皖C×××××面包车送到黄山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口电商大厦工地院内,一切费用由买方李伟承担。如违约,原车主周娜将把皖C×××××面包车挂失处理,之后发生一切责任由买方李伟负责。原车主处签名周娜、殷静森代签,经手人处签名崔百飞,买方处签名李伟。因李伟不配合车辆过户,周娜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周娜与李伟、崔百飞签订的过户协议,系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为有效合同。李伟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周娜要求李伟协助将涉案面包车过户至李伟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李伟住所不在涉案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周娜要求李伟协助周娜将车牌号过户到李伟名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过户协议没有约定车辆过户费用应由李伟承担,周娜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应由李伟承担。该费用应按规定负担。周娜要求车辆过户费用由李伟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协助原告周娜将松花江牌面包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KHGFIAH18AC29822,发动机号码为8505352-D2H3)一辆过户至被告李伟名下;二、驳回原告周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