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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与被告陈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陈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779号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法定代表人:李玉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玉,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瑶族,1988年6月4日出生。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与被告陈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1元,依法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舒珏惠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圣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