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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天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67101E。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海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冈西镇迎宾路8号1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748792182。法定代表人:苏迎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同时被执行人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0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