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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0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永强诉被告沈阳华昌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强,沈阳华昌有色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0671号原告:任永强,男,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东宁县。被告:沈阳华昌有色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90号1709。法定代表人:张敏。原告任永强诉被告沈阳华昌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任永强承担。审 判 长  曹胜岩审 判 员  隋电波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