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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杰英与胡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英,胡利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1民初85号原告:黄杰英,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胡利洪,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黄杰英诉被告胡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杰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利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杰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9000元,于2016年9月9日出具借条交原告为凭。被告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依法起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人口信息(户籍)证明;2.借条原件;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明细清单;4.通话录音、短信截屏。被告胡利洪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交付及银行转账的方式累计向被告提供借款9000元。2016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杰英1500元+7500元,共计玖仟元,9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依法起诉,致本案纠纷形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利洪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交付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因被告胡利洪未履行还款义务致本案纠纷形成,被告胡利洪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胡利洪归还借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利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黄杰英借款本金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胡利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晓燕代理审判员  丁 扬人民陪审员  古正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