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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奠自华、文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奠自华,文瑛,何况,舒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住溆浦县卢峰镇警予东路61号。负责人:刘喜平,行长。被执行人奠自华,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文瑛,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何况,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洪成,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奠自华、文瑛、何况、舒洪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34982元,利息218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18元,执行费2252元,以上共计1608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