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洪忠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异54号异议人(亦系被执行人)施建东,男,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王洪忠,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关于王洪忠申请执行施建东排除妨碍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8日,本院受理了施建东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施建东异议称,其与王洪忠于2015年7月19日在村干部组织下对(2014)启吕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进宅路进行了中心位置、四至位置定位,同时双方同意在原进宅路1.5米宽基础上加宽至2.8米并作了履行。2015年11月18日,法院通知施建东对王洪忠申请执行施建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而结案。2016年3月,贵院因王洪忠的申请在现场确定以地面阴井盖为中心点确定进宅路范围,该执行行为违背事实与法律,违反了双方合意,也违反了判决确定的地下水表位置作为另一基点的规定,望法院依法处理。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16日,王洪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5元。同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5)启执字第03145号结案通知书,内容:王洪忠申请执行施建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2016年2月15日,王洪忠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准许王洪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本市海复镇滨海村其家房屋与施建东房屋中间的南北走向的进宅泥路上修筑1.5米宽水泥路面。同年3月3日,本院执行人员进行了现场察看,并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王洪忠,王洪忠表示路已修好,对方在修筑过程中无妨害。本院认为,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等,并到现场进行察看,申请执行人王洪忠表示路已修好无妨害,本院据此结案,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施建东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万菊英审判员 印建忠审判员 陆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燕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