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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著明、盘焕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著明,盘焕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318号申请人肖著明,男,195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盘焕金,男,1968年12月13日生,瑶族,住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肖著明与被执行人盘焕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