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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州某公司与郑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某公司,郑州某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345号原告郑州某公司。被告郑州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某公司诉被告郑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0元,由原告郑州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方爱梅人民陪审员  常聪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