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山东鼎裕汽车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符西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鼎裕汽车轴承科技有限公司,符西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696号原告:山东鼎裕汽车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保芳。被告:符西君,女,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鼎裕汽车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符西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符西君名下600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