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贤庆与被执行人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贤庆,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57号申请执行人:石贤庆,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贺强,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石贤庆与被执行人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2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6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工资已经被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