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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丁平、丁鼎等与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平,丁鼎,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11号原告:丁平,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丁鼎,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316712627。法定代表人:张长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平、丁鼎与被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丁平、丁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平、丁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平、丁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平、丁鼎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