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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训辉与唐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训辉,唐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327号原告:周训辉,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渊萍,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承勇,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周训辉与被告唐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周训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训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训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训辉负担。审判员  曾繁星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寒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