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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伟诉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被执行人:崔建林,男,汉族。王伟诉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建林银行存款31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