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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双选与魏权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双选,魏全林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2民初83号原告:孙双选,女,汉族,1947年3月12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巧梅,女,甘南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全林,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段和,男,甘南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孙双选诉魏全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孙双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孙双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双选撤诉。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计1734元免交。审判员  杨红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桑杰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