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光泽与于秀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泽,于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泽,男,汉族,1952年2月17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于秀生,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105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秀生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秀生在你处的存款及收入1050元(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奕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