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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海飞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223号原告:罗海飞,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鸿汉,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俊杰,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六路*号天鹅堡*号楼*座*层201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9402858H。负责人:黎桂中。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联,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罗海飞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庭审中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比较复杂,故本案不宜用简易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昌盛审 判 员  吴锦镖人民陪审员  陈炜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