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众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塔区巴蜀香麻辣火锅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众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宝塔区巴蜀香麻辣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众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枣园路圣都花园*座。法定代表人田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塔区巴蜀香麻辣火锅店。住所地:百米大道嘉陵大厦A栋。经营者薛小飞,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延安市众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塔区巴蜀香麻辣火锅店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塔区巴蜀香麻辣火锅店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众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宝塔区巴蜀香麻辣火锅店、(经营者薛小飞)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众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73599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经营者薛小飞)于2017年3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众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65000元,剩余案件款8599元及案件受理费820元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众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众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不申请执行;本案案件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经营者薛小飞)于2017年3月10日前交纳。后被执行人将65000元交纳至本院执行专户,并交纳了875元案件执行费。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