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于某1与于某2、于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93号原告:于某1,男,193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于某2,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于某3,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国市。被告:于某4,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1与被告于某2、于某3、于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朋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