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晓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双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晓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双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413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晓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柳荫村七社(重庆北碚第一机厂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556780647G。法定代表人:邓晓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双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渝华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681085802239U。法定代表人:陈国忠,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晓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双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执行人员黄明浩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2月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四川省华蓥市工业园区渝华大道支路1、2、3栋(门卫、配电室)、职工宿舍、办公楼房屋三套登记信息;2017年2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四川省华蓥市工业园区渝华大道支路1、2、3栋(门卫、配电室)、职工宿舍、办公楼房屋三套。现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工业园区渝华大道支路1、2、3栋(门卫、配电室)、职工宿舍、办公楼房屋三套,2017年3月1日本院给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现被执行人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执4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舒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