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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张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50506949。法定代表人:吴培生,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力士股份有���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鸿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