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潘某、权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权某,潘某,权某,潘某,权某,潘某,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某,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权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人潘某经过考虑后同意一审判决,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翠柳审判员 田宁芳审判员 覃奇明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