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抗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喜岭与王旭东、韩立明、佳木斯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忠义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喜岭,王旭东,韩立明,佳木斯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忠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79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喜岭,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旭东,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立明,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邱忠义,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诉人刘喜岭因与被申诉人王旭东、韩立明、佳木斯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忠义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复查[2016]230000002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