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志魁与全国庆、贾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魁,全国庆,贾文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471号原告梁志魁,男,193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全国庆,男,45岁,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贾文柱,男,46岁,汉族,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梁志魁与被告全国庆、贾文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梁志魁提供的被告全国庆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梁志魁不能提供被告全国庆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志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普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