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鹏与被告张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鹏,张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252号原告杨立鹏。被告张传伟。原告杨立鹏与被告张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鹏,被告张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立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赊欠化肥款15026.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从我处赊购化肥,经多次索要,均未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张传伟辩称,此款已经还给原告丈夫了;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3年5月21日,被告张传伟在原告杨立鹏丈夫梁俊东处赊购化肥,当时欠付化肥款22410.00元,约定月利率1%,2013年11月份后月利率1.2%,元旦后月利率1.5%,担保人张继峰。二、被告购买上述化肥一个月后,又在原告丈夫梁俊东处赊购农药,当时欠付农药款2616.00元。三、被告张传伟于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杨立鹏还款5000.00元,于2014年4月2日向原告杨立鹏还款5000.00元。四、未有证据证实原告杨立鹏于2014年4月2日后向被告张传伟主张过案涉债权,未有证据证实被告张传伟辩称案涉债权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情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当事人当庭陈述等附卷为凭。本院认为,本案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张传伟自认从原告杨立鹏丈夫梁俊东处赊购化肥农药,当时欠付化肥款22410.00元,农药款2616.00元;原告杨立鹏自认被告张传伟还款10000.00元。但被告张传伟辩称该款已过诉讼时效,经本院审查,自买卖关系成立后,被告张传伟分别于2013年12月26日、2014年4月2日向原告杨立鹏还款5000.00元,之后未有证据证实原告杨立鹏向被告张传伟主张过该笔债权以及该笔债权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对杨立鹏的诉讼主张,因被告张传伟以诉讼时效已过提出抗辩而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立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原告杨立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么 乃 臣人民陪审员 于洪霞人民陪审员王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小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