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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贺青云、韩秀玲等与兴安盟公路管理局第八公路养护管理工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贺青云,韩秀玲,韩秀彬,兴安盟公路管理局第八公路养护管理工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张文年,刘香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再1号原审原告:贺青云,女,1959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迟加信,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韩秀玲,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韩秀彬,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原审被告:兴安盟公路管理局第八公路养护管理工区。法定代表人:刘庆林,系该工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军,系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宣成慧,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张文年,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被告:刘香杰,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原告贺青云、韩秀玲、韩秀彬与原审被告兴安盟公路管理局第八公路养护管理工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张文年、刘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审原告贺青云、韩秀玲、韩秀彬以不向张文年、刘香杰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年、刘香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贺青云、韩秀玲、韩秀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贺青云、韩秀玲、韩秀彬撤回对张文年、刘香杰的起诉。审判长王立军审判员梁鑫明人民陪审员徐庆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周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