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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467号起诉人:林红,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起诉人:谭震,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7年4月18日,本院收到林红、谭震的起诉状,称两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广东省中医药局提交《查处珠海中医院违反卫生厅规定书写违法行为申请书》后,广东省中医药局既不履行法定职责,更不解决行政争议,故请求法院:1.建议广东省中医药局作出客观专业的“电脑打印的《病历续页9页》中11:55患者病情恶化不真实,违反了《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意见;2.判令广东省中医药局对珠海中医院违反卫生厅规定书写、篡改《病历续页9页》的违法行为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起诉人林红、谭震针对涉案病历问题已多次向被起诉人广东省中医药局提出申请,广东省中医药局已经多次答复两起诉人。本案中,两起诉人再次针对相关问题向被起诉人广东省中医药局提出相同申请,该行为对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两起诉人对上述事项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红、谭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  李  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杨一钉审判员  向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